107年7月1日修訂
  1. 台視新聞製播詳實優良的新聞報道與新聞性節目以辦事民眾,除依循台視新聞部所擬定的「新聞編採製播作業注意事項」,並遵循政府相幹法令,同時根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之劃定,妥帖處理民眾對新聞與節目內容之申述。
  2. 若是民眾認為台視新聞部所製播之各節新聞、新聞性節目、分外報道及紀錄片等,有違反上列的規定,請於播送日起十五日內以電話、書面或本公司網站觀眾申訴信箱,向本公司提出申述。
    第23條:對於電台之報導,利害關係人認為錯誤,於廣播之日起,十五日內要求更正時,電台應於接到要求後七日內,在原節目或原節目同一時候之節目中,加以更正;或將其認為報道並無錯誤之來由,以書面答覆請求人。前項毛病報道,致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受有現實傷害時,電台及其負責人與有關人員應依法負民事或刑事責任。
    附註二 廣播電視法 (批改日期107年6月13日)
    附註一 「新聞或新聞性節目申述會議」委員名單

    台視網站之意見箱:https://www.ttv.com.tw/dnet09/suggest/suggest.aspx
  3. 申訴人請以真實姓名、聯系德律風,電郵和通信地址等可確實聯絡的資訊、提出,並說明申述相幹內容及左證資料;如為匿名、假藉係新聞事務當事人之申訴案,或申述人未提出具體之事實及內容者,本公司將不予處理。台視公司在接獲郵件、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網路申述時,於二十四小時內(不含沐日)均由「台視觀眾辦事專線:0800-058-886」登錄列案處置懲罰。新聞部接獲申訴後須即時以德律風、書面或電郵先行答複及後續處置景象,相關回覆情形與內容均應列表紀錄。
  4. 新聞部接獲申訴案件後,新聞部經理視案件內容交付該新聞或新聞性節目權責製作人進行計議並進行處置,並於一週內擬妥回函內容,簽請新聞部司理核處,並呈報總司理核示,附具理由及不服措置時之申覆方式,交由「台視觀眾辦事專線:0800-058-886」以書面通知申述人。
  5. 副總經理得視需要召開「新聞或新聞性節目申訴會議」,進行研議或調查,並於二週內做出抉擇,附具來由及不服措置時之申覆方式,以書面通知申訴人與該新聞或新聞性節目權責製作人。
  6. 對申述人之書面答複,影本應由「台視觀眾辦事專線:0800-058-886」登錄存檔,並將處置結果,在考量不影響新聞事件當事人之聲譽或其他權益下,或徵求當事人同意下,以適當方式於台視公司網站上公然。
  7. 民眾或新聞性節目權責製作人若是對台視所答複不惬心,得另以書面提出申覆要求,向台視公司申請覆議,相關部門於接到申覆後彙整相幹資料,召開專案會議(提報主管會議或董事會?)處置。
  8. 「新聞或新聞性節目申述會議」設委員五人,人選由新聞部司理諮詢各方意見後,提名報請總經理核定。委員為無給職,任期一年,期滿得蟬聯。「新聞或新聞性節目申訴會議」成員,應遵照當事人(被申述人)迴避原則。

本功課流程經總司理核定後公告實施,批改時亦同。
新聞與新聞性節目申述案件功課流程
  • 臺灣電視公司於中華民國99年元月1日通知佈告實施

    台視新聞

    申述德律風:「台視觀眾辦事專線:0800-058-886」
    第24條:廣播、電視評論涉及他人或機關、集體,致傷害其權益時,被評論者,如要求賜與相等之答辯機遇,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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